各农垦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广东农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推动垦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制定了《广东农垦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径向省农垦总局科技生产处反映,联系人:曾志强,020-87290007。
广东省农垦总局
2024年9月20日
广东农垦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广东农垦“1339”工作部署,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垦区职工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甘蔗、橡胶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农机装备补短板、其他领域发展,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管理要求,对通报的纳入“黑名单”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垦区各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混合动力或电动农机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需求前提下,适当提高垦区生产急需的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根(块)茎种子播种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垦区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探索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级(总局)—市级(农垦局、直属企业)—县级(农场、公司)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等问题的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垦区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结合垦区实际,广东农垦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2大类47个小类114个品目(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调整、农业生产需求或资金供需等进行动态调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各农垦局、直属企业根据区域实际,从广东农垦补贴范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
积极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有关要求实施。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垦区范围内实施,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对象为垦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垦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结合垦区实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合理制定发布垦区补贴额一览表,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垦区补贴标准见《广东省农垦总局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具体另行公布通知。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选择对部分重点机具提高补贴额,同时对部分机具降低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县级农机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垦总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
(一)资金分配。省农垦总局科技生产处(作为省级农机部门)会同省农垦总局财务处(作为省级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农场、公司)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区域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级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区域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实施单位间余缺调剂,即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实施单位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实施单位,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国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和垦区内相关实施方案等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垦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垦区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具体年度工作由省级农机部门会同省级财务部门研究实施。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垦区各级财务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市、县级(直属企业、农场、公司,下同)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和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垦区各级农机、财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区域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垦总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信息的审核审查,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参与广东农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并按规定投送或提交有关资料。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垦区市、县级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垦区市、县级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各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机部门、财务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垦区市、县级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基层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市、县级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财务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县级财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市、县级财务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机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九)组织抽查。有条件的市、县级农机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机、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省农垦总局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垦区市、县级及以下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务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机和财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和财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2024-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等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垦区各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2024-2026年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垦总局科技生产处、财务处。每年12月5日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逐级报送总局科技生产处。联系人:曾志强,联系电话:020-87290007。
附件:广东农垦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广东农垦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